故事庭精彩 | 触电受伤引纷争 法官调解平事态

政务   2024-12-18 19:31   新疆  


    电在日常生活和生产工作中无处不在,安全用电关乎生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则易引发人员伤亡,倘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因触电受伤而引发矛盾纠纷,应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滨湖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件触电引发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6月22日,甲某雇佣乙某为自己承包项目上的电工,乙某在换电路器过程时不慎触电后从高处摔下受伤,后在新疆某医院住院治疗四次,在四川某医院住院治疗一次,期间甲某给乙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乙某经新疆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胸12、腰1椎体压缩性爆裂性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脊髓损伤后遗留右下肢肌:4级鉴定为八级伤残。乙某要求甲某向其支付各项赔偿款,但甲某始终未支付,无奈之下,乙某将甲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74万余。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金额进行了协商确认,但对责任划分产生分歧,原告乙某认为自己是在做工时因触电致其从高处摔下受伤,不应该承担责任;而被告甲某认为原告乙某本身自身也存在过错,在高空作业时,没有按规范操作,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且原告乙某的医疗费用被告已经垫付13万余元,应当进行冲抵,但原告乙某在诉讼请求中未扣除。



    面对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承办法官果断改变调解方式,采取“背对背”的形式,同时从情理角度让双方尝试“换位思考”,并向原、被告详细释明各方应该承担责任的比例及原因。首先,原告乙某与被告甲某为雇佣关系,乙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甲某在此次事故中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原告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没有验电和系安全带,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应当自担相应的损失。最终,承办法官通过讲事实、摆道理、释法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甲某向原告乙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6万元,此款于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16万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如被告甲某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另行向原告乙某支付4万元,原告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下一步,滨湖人民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审判中的作用,注重从源头化解矛盾,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温情司法,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作者 | 赵斌

编辑 | 付肖

审核 | 孟兆军 马彦燕 朱嘉




昌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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