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收到一个邮寄包裹,拆开后,包裹内是一面写有“正义的维护者,良知的守护神”字样的锦旗,落款是千里之外的买某。
是什么样的故事,跨越千里,邮寄送来这面锦旗呢?
玉某某系买某某之子。2022年9月,在校学生玉某某与学校和某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玉某某在该公司工学交替实践,每日工作量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资不低于2000元,在单位住宿,合同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2022年8月23日,玉某某因在工作中划伤手指,手指发脓向公司经理请假,但未被批准。8月24日,该公司拨打120急救电话,主诉玉某某发热并于当日22时,玉某某被送往昌吉州某医院门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8月31日昌吉州某医院为玉某某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脓毒血症、重症肺炎、Ⅱ型呼吸衰竭、急性肺水肿、急性左心衰竭等,并于当日将玉某某转至自治区某医院。9月10日23时48分玉某某在该医院死亡,死亡原因为脓毒性休克。玉某某父母多次与学校和该公司沟通赔偿事宜,均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学校与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玉某某作为学校在校学生,其通过与学校、公司签订协议后在公司实习,该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应受该协议约束。该协议明确约定,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践活动;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和上夜班;为实习生选派合格的专业人员对实习生实岗操作进行指导,并对实习生在工学交替学习期间进行管理等。但本案中,玉某某在该公司实习期间,从事有毒以及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工作,致使其手指划伤后迅速感染,且未能及时救治;在无公司专业人员进行陪同的情况下加班及上夜班,明显违反了三方协议,应当承担损害结果70%的责任。学校作为玉某某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虽无法直接支配玉某某的工作,但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内容及可能的危险性,然而,学校在明知该公司违反协议内容,将玉某某等部分实习生安排在有毒对人体有害的镀锡室工作,却放任实习生从事上述工作,未能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协商尽到控制和防范风险职责,缺乏应尽的监管和沟通,应负次要责任,承担损害结果30%的责任。本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由学校向玉某某家属赔付30万余元;公司赔付70万余元。宣判后学校与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学校与公司均已向当事人支付了上述款项。
买某某通过法院得到了公平正义,感受到了司法温暖,为感谢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高度负责,这才有了文章开头感人的一幕。
这面锦旗不仅饱含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感激之情,也是对全体法院干警辛勤付出的肯定和鼓励。昌吉市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动力,继续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 | 热娜古丽·尼加提
编辑 | 付肖
审核 | 孟兆军 马彦燕 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