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孕妇分娩了10个小时,两次跪求剖腹产,均遭农村婆婆拒绝,从5楼一跃而下

时事   2024-12-06 10:22   四川  



2017年8月31日晚上,陕西产房里的孕妇已经挣扎了10多个小时,胎儿的头大得让分娩异常艰难。她疼得几乎要昏过去,两次跪在地上向站在一旁的婆婆和丈夫哀求:“让我剖腹产吧,我实在受不了了!”婆婆和丈夫却表示剖腹产费用高,硬是不同意。孕妇心如死灰,在一声凄厉的哭喊后,她冲向窗边从五楼跳下身亡!


“医生…我太疼了…就让我剖腹产吧…”贺文婷几乎是用尽全身的力气在哀求。

医生却面露难色地告诉她,剖腹产需要家属同意,丈夫不签字,手术就无法进行。


贺文婷再次走出产房,她强忍着剧痛,脚步踉跄地走到丈夫面前,膝盖一软,再次跪在丈夫面前:“老公…我快疼死了…你快签字吧,就让我剖腹产吧…”

王海涛看向了自己的母亲,也就是贺文婷的婆婆。


婆婆却坚定地认为,顺产是最好的选择,她用自己的经验来劝说儿媳:“文婷你再忍一忍,孩子很快就出来了,我是过来人,你相信妈妈,顺产对大人和孩子都好!抛腹产不仅费用高,而且咱们还计划着要生二胎呢,你再坚持坚持,顺产对身体恢复也好。”

丈夫王海涛在这个关键时刻依然选择听从母亲的话,坚持顺产。


丈夫和婆婆的坚决态度让贺文婷绝望,她捂着疼痛难忍的肚子,脚步踉跄地再次走进了产房。


从早上7点到下午3点,已经过去了整整8个小时,每一秒都充满痛苦煎熬。

产房里,贺文婷的喊叫声再次响起,那声音撕心裂肺,听得出来,她确实已经疼到了极限。


然而尽管她如此努力,胎儿却依旧没有顺利降生。

贺文婷第二次跪求剖腹产!

旁边的医生见状,也加入了劝说的行列:“产妇生产了快10个小时,孩子头也比较大,建议剖腹产手术,减轻产妇痛苦…”


王海涛和母亲却一口回绝,坚决要求顺产。


贺文婷的心彻底绝望,她不再哭闹。

这时,产房里的贺文婷提出想在房间里走一走,护士没有多想便答应了。


贺文婷走到敞开的窗户边,她爬上窗户,护士发现后大惊失色,连忙呼喊:“哎,你干什么,快下来!这样很危险!”

贺文婷却头也不回,从5楼的窗户一跃而下!

悲剧就这样发生了,贺文婷和肚子里的孩子一起身亡。

贺文婷是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而婆婆却是来自农村的妇女,两人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大相径庭。


婆媳关系一直紧张,每次发生冲突,丈夫王海涛都会站在婆婆的一边,这让贺文婷感到极其失望。


家庭矛盾和对孩子生产方式的选择,让贺文婷的心理上产生了极端的情绪。

她想通过哀求来解决问题,希望丈夫和婆婆能理解她的痛苦,给予她应有的支持。


她的哀求却如同石沉大海,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在无尽的绝望和痛苦中,最终她选择了自杀,以此结束这一切痛苦。

自然人依法享有人身权和健康权,作为产妇的贺文婷同样拥有对自己身体健康的自主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详尽说明病情及可采取的医疗措施。


这意味着在助产或手术前,医生有责任告知贺文婷各种生产方式的选择,并确保她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这是贺文婷作为患者理应享有的知情权。


进一步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患者意识清醒且具备民事自主能力,那么手术方式的决定权应当交由患者自身。


在此情境下,顺产或剖腹产的选择应由贺文婷自主决定,任何外部的非医疗专业意见均不应成为干预其决策的因素。


贺文婷的丈夫和婆婆不同意剖腹产的决定,从法律层面来看,是不合法的。

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责任根据贺文婷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医疗规范的选择,包括在必要时采取剖腹产手术,以确保母婴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未尽到此义务并导致他人受损,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尽管在贺文婷的事件中,她的跳楼自杀是自主行为,但医院作为公共场所,仍负有确保患者生命安全的责任。


贺文婷在产房进行生产时,医生和护士的疏忽大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因素。

他们未能充分关注到贺文婷的情绪变化和潜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联合调查组认定医院在此事中存在安全疏忽责任,并对医院负责人和产科主任作出了停职处分的决定。


在公检法的协调下,医院也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并同意给予贺文婷的丈夫一定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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