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检察监督工作,同时依法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清城区检察院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韩某、严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分别进行了一场不公开听证,全力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听证邀请了一名人民监督员、两名听证员、两名清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参加。
社区矫正对象韩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韩某因前公司公户冻结周期半年有余,导致公司短时间内无法重新正常运转,后于2024年10月正式入职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工作岗位需要,经常往返清远市各县市区进行洽谈、走访等工作,韩某向清城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社区矫正对象严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严某是清远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在广州市黄埔区的一个重要项目需要严某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施工与监督,严某向清城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听证会上,检察官全面介绍案情,分别围绕韩某、严某斌是否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条件进行说理,阐明了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参会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表示,韩某、严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均能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未发生违反监管规定情况。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听证员对该情况进行了评议,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韩某、严某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条件,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监督意见。
下一步,清城区检察院将继续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等方式,持续推进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检察监督,规范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职能作用,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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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清城检察
一审丨刘影丽
二审丨郑雄文
三审丨陆凤英
本期编辑丨苑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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