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2日凌晨,龙某甲与龙某乙等人在清城区聚会结束后,龙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行回家。回家途中,龙某甲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路段,严重超速冲黄灯后在快车道往前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随后双方及车辆倒地。事故发生后,龙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龙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找到堂哥龙某乙为其“顶包”。龙某乙念在兄弟情谊,遂报案谎称自己是肇事者,并换上了龙某甲肇事时所穿衣物,驾驶肇事车辆到案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龙某乙身上未见伤痕,察觉事有蹊跷,再次向其核实其是否为肇事者,并述明“顶包”的法律责任,致其心理防线崩塌,终于承认龙某甲才是真正的肇事者,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龙某甲。
最终,龙某甲驾车肇事致李某重伤二级且肇事逃逸,被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龙某乙因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公安机关“识破”其“顶包”行为时有带领公安机关抓获龙某甲的表现,经综合考量后,本院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在宣布不起诉后,依法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公安机关采纳本院意见对龙某乙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检察官提示】
交通肇事“顶包”行为不是小事,不仅帮不了别人,还会让自己面临处罚。无论是干扰他人作证,又或是向司法机关作伪证、包庇均是干扰和妨害司法的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检察官还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任何时候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案并将伤者送医,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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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清城检察
一审丨刘影丽
二审丨郑雄文
三审丨陆凤英
本期编辑丨苑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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