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公务用车重要通知

民生   2024-11-01 18:58   辽宁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

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管资〔2024〕19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更好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发改就业〔2023〕1017号)、《“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国管节能〔2021〕1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力度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等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配备更新各类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带头使用国产新能源汽车。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用车以及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
用于环卫清洁、技术勘察、检验检测等用途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能源汽车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
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车辆淘汰报废,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统筹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车辆使用现状、工作需要等因素,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计划中明确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按归口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的统筹管理,除因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特殊和无适配车型等情况外,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比例应当达到《“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明确的“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目标要求,以后按规定逐步提高。
三、严格新能源汽车配备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其中,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超过18万元;配备轿车以外的其他车型的,价格不超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型燃油汽车的配备标准。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当优先租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新能源汽车。
四、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办公区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规划类型和数量,鼓励集中办公区等公共区域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严格落实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要求。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充电基础设施使用效率。
五、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将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情况纳入中央和国家机关节约能源资源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充分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示范引领作用,为全社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营造良好氛围。
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反馈。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生态环境学习
解读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解答环境监管、执法和督察有关问题。与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合作,为基层环保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企业、监测和鉴定、环保管家以及能源低碳从业者,未来想从事环保事业者,做好专业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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