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本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决定》强调,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法规共8部,详情如下:
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调整了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
修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调整了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
• 细化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级别要求、审批流程及在动物体上进行实验的规定;
• 将 “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 改为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使其与上位法(生物安全法)中的表述一致;
• 调整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特定实验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处罚主体与措施。
修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明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建立药品和物质滥用监测及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 细化执业医师处方开具和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定,同时建立追溯管理体系;
•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等在相关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还增加了非药用类药品管理办法的制定规定。
修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调整了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
• 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相应修改了有关处罚的种类、幅度,调整了有关罚款数额和计算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监管。
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简化了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特定情况下的审批流程,优化了管理流程,提高了管理效率;
• 明确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多方面要求,强化其质量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职责,有效保障了药品使用安全,减少安全风险,确保放射性药品合理应用于临床;
• 加强了放射性药品从生产到使用各环节监管的衔接,使相关部门能更好地依据职责实施全链条监管,提升了整体监管效能,推动放射性药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适应医药行业发展及监管需求,切实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调整药品批发、零售行政许可相关审批要求,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调整了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
• 调整公共场所法定范围;
• 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废止《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5月9日国务院批准)
• 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进一步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时效性。
来源:洛阳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