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收到投诉举报,有商家经营的购物袋涉嫌使用非降解塑料材质。经查,该塑料袋使用的标准是GB21661-2021,有PE-HD02的三角标。目前能查到的关于降解塑料袋的标准是GB/T41010-202
1、GB/T20197-2006均是推荐性标准,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是立案查处的依据请指导。
部分省市出台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中,明确表示禁止生产和使用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是否是其他厚度的塑料袋就可以使用,请指导。
总局是否下发“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的判定标准、依据名录等,请指导。是否可以参照《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中的说明执行。说明指出不可降解材料是指: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10-24
感谢您的留言。请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1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