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广深都已宣布,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政策原文】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

财富   2024-11-24 14:01   甘肃  

【提示】2024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规定: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中国政府网】北上广深都已宣布,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先后宣布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上海:11月1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11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北京市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广州:11月22日,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广州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税收优化政策促购房需求持续释放

无论对于购房者还是房企而言,这些“真金白银”的优惠,有助于降低购房者置业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从而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购房者信心,为房地产市场止跌企稳再添动能。

改善性需求受益最明显。税收优惠新政对于90平方米以上至14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交易成本的降低明显。此次税收新政前,一线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90平方米以上住房分首套和二套,契税税率分别为1.5%和2%。税收新政实施后,购买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契税均可减少至1%。对于北上广深4个一线城市购买第二套住房契税减少额度最大。过去4个一线城市二套住房按照3%征收契税,这次统一调整至140平方米及以下1%,140平方米以上2%,购房者最多可比过去少缴纳契税2%。以在北京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500万元计算,过去契税需要缴纳3%,也就是15万元,税收新政后按1%缴纳5万元,可减少缴纳契税10万元。有统计显示,当前一线城市存量住房中,9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为主力成交面积。因此,此次税收新政为购房者减负的范围较大,政策作用将更明显

减少土地增值税将有助于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给企业未来发展注入信心。此次税收新政明确,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出现重大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率下降。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能够较大幅度减少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开发企业的资金占用额度,缓解资金压力。新政还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举措也能切实降低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较高的税种,税收新政将减少房地产企业的支出。同时,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将让房地产企业贷款更顺畅。这一减一增,有望更好助房企走出经营困境。

随着房地产各项政策效能进一步释放,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动能将增强。因此,对房地产市场后期走势应保持乐观态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24〕4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8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24]5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8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取消我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

穗建房产〔2024〕77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局、税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我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24年11月22日

京沪深三地住房交易优惠税收政策比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建字〔2024〕3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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