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学习】2024年实施的税收政策盘点!①按实施时间排序(30个)②按税种分类③按文号排序④按发文时间排序⑤按发文部门分类

财富   2025-01-06 21:01   甘肃  
1.2024年出台了哪些税费政策?看这篇就够了税务总局--按税种)
2.2024年实施的税收政策盘点!(按实施时间排序-30个)

3.2024年税收文件汇集(按税费种分类)

4.2024年税收文件汇集(按文号分类)

5.2024年税法汇编(按发文部门排序)

6.202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与指引汇集

7.2024年1-11月税收政策

收藏学习!2024年实施的税收政策盘点!


2025年已至,为了方便纳税人缴费人集中查阅、学习,我们对2024年实施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PART1

2024年1月实施

01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政策要点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02

● 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 文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 政策要点

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

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撤销。

03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04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 政策要点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05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政策要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日: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06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7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政策要点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8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政策要点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9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政策要点

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有关契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0

●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





PART2

2024年4月实施

11

● 政策原文

《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号

商消费函〔2024〕75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12

●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PART3

2024年5月实施

13

● 政策原文

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 文号

2024年第4号

● 政策要点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PART4

2024年7月实施

14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 政策要点

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15

● 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政策要点

调整了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事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16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 政策要点

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PART5

2024年8月实施

17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 政策要点

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公告》要求执行。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8月1日起,在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实施。

18

● 政策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号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

● 政策要点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PART6

2024年10月实施

19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 文号

财关税202419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为即将于60日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市内免税店采取市内提前购买,口岸离境提货的方式,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后,应当在设立于口岸出境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根据通知,现有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现有北京、上海、哈尔滨等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20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 政策要点

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等内容。《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PART7

2024年11月实施

21

●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公告》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基本内容发票号码和编码规则,旅客和单位查询、查验、下载、使用等事项作出了说明。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以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打印。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PART8

2024年12月实施

22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财税2024〕28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23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 政策要点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规定的可按《公告》执行。

24

●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政策要点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25

●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26

●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将进一步便利广大旅客出行和单位报销。

27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 文号

财税〔202431号

●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

28

●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其实际发电量以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

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7号)同时废止。

29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 政策要点

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30

● 政策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 文号

人社部发2024〕87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相关链接

202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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