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24年税法汇编(按发文部门排序)
收藏学习!2024年实施的税收政策盘点!
2025年已至,为了方便纳税人缴费人集中查阅、学习,我们对2024年实施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01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02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
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撤销。
03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04
● 政策原文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 政策要点
05
● 政策原文
● 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政策要点
06
● 政策原文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 政策要点
07
● 政策原文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政策要点
08
● 政策原文
● 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政策要点
09
● 政策原文
● 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政策要点
10
●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 政策要点
11
● 政策原文
● 文号
商消费函〔2024〕75号
● 政策要点
12
● 政策原文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 政策要点
13
● 政策原文
● 文号
2024年第4号
● 政策要点
14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15
● 政策原文
●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政策要点
调整了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事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16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17
● 政策原文
●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 政策要点
18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19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20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等内容。《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21
● 政策原文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公告》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基本内容发票号码和编码规则,旅客和单位查询、查验、下载、使用等事项作出了说明。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以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打印。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22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财税〔2024〕28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23
● 政策原文
●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 政策要点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规定的可按《公告》执行。
24
● 政策原文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政策要点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25
● 政策原文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26
● 政策原文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将进一步便利广大旅客出行和单位报销。
27
● 政策原文
● 文号
财税〔2024〕31号
●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
28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其实际发电量以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
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7号)同时废止。
29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30
● 政策原文
● 文号
●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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