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写了一篇文章,里面说一个交警得知一个外地司机因为妻子重病找不到车位,从而开具了一张空白的违法处罚单,评论区一片叫好,大多数人都为这位交警的人性化执法而鼓掌,并且说这才是法律的温度。但也有一些人质疑,意思是交警执法不公,不能够严格执法,是失职的行为。对于这一点,引起了我的反思。那么今天,我们就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待严格执法这些问题,不对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相信很多人之前在短视频平台上都看到了这样一幕,一个国外的法官判决了这样一侦个案件,一位90岁高龄的老爷爷为了送妻子去医院,驾驶超速收到了罚单,在交通法庭上,法官给这位90岁的老人“20年缓刑期”的“处罚”,在场的人都笑了出来,从而使这个判决演变成了一个美好的故事。再一个是一位刚经历了丧子之痛的女士,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她被连续开了4张违规停车的罚单,需要交400美元的罚金。听了这位女士的悲惨遭遇后,这位法官把这名女士的罚金降到50美金。这个判决原本已经让这位女士非常感激。然而在得知女士付完罚金身上只剩5美元时,法官最后决定要撤销她的所有罚单!并且对她说:“我才不会让你身上只带着五块钱离开,我撤销所有罚单,我们都帮你加油打气,希望一切都会好转,希望你会好起来。”
对于以上这个法官的判决,不仅是在国外受到热捧,在我国也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支持和赞扬。对于一些杠精们来说,问题又来了,这是不是执法不严?是不是执法不公?其实在我们国家有不少这种人,对于国外的一些东西,啥都是对的,啥都是好的;对于国内一些事情,啥都不对,啥都不好,总能挑出很多毛病来。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反思一下,难道严格执法就真的是公平公正的么?不一定吧。下面我简单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律并不是死的。他是根据一个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需要规范的东西在不断更新完善的。因此,我们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决不能太过教条,要结合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弘扬法律的意义。那么法律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可以说,法律的职能其实就两个,一是国家职能;二是社会职能。国家职能就是要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保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社会职能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其终极作用就是对人的行为起到引导作用,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导向。我们说不管是惩罚罪犯,还是惩治不法行为,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人们形成一种观念。做一些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和有利于他人的事情。
其次,法律通常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一般而言,在一些法律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就会被修改。因此社会发展是走在前面的,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是相对要滞后的。我们现在各行各业都提出要创新,其实对于法律也一样,一旦一个法律的执行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不适应人们的日常认知,违反了人们正常的道德观念时,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我们就需要及时的予以纠正。但由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导致在理解过程中,由于执法行为人的文化水平,道德修养和法治素养的不同,其理解能力也不同,导致其执法的过程和结果也不相同。这也就是一个案件需要一审,二审甚至更多次审判的意义所在。
再次,法律的并不要求绝对公平公正。不管是法律也罢,还是其他事物也罢,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件事物是公平公正的。我们比如说儿童乘车免费的规定是按身高,但是有的儿童发育早,有的发育晚,这公平么?显然不公平。我们再说医生治病救人,有证的才可以行医,你技术再好,没有证也不能行医,这公平么?也不公平。同样一个人,醉驾开车,一个是为了飙车,一个是为了救人,在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这公平么?肯定也不公平。所以说,法律并不要求绝对公平公正,而是看是否能够起到正向引导作用。如果能够通过一个案件的判决,对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那么就是公平公正的;如果起到相反的作用,那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最后,法律的终极目的是惩恶扬善。之所以现在我国社会矛盾越来越明显,价值观越来越畸形,这与当前的法律以及执法者的教条有关,更与司法腐败有莫大的关系。比如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的案件;比如说玩具枪摆摊大妈被判3年案件;比如说卖玩具枪小伙被判14年案件;比如说在自己家鱼塘捕鱼,被判3个月;砍自己家的树被判2年6个月;除此之外,遭到别人辱骂殴打不敢还手;自己女朋友被猥亵不敢帮忙;母亲被侮辱反抗被判无期;被碰瓷只能忍气吞声;农民工被欠薪不敢要,变成了恶意讨薪;弱势群体不敢上访,变成了恶意上访;看见不法行为不敢说,说了就是寻衅滋事,就会跨省抓捕。这一桩桩,一件件的案件,到底是起到了教育引导国人向善的作用,还是增加了人们心中的仇恨,导致人们性格变弱,变恶的结果呢?我相信大家心里都有自己的判断。
我们说龙生九子,各有不同。每个人由于自身所处的环境,所受到的教育和文化水平、法治素养,所经历的事情都各不相同,所以不可能什么都是公平的。办事窗口设置多高算公平?难道人的身高都一样么?一些地方的宣传:打输住院,打赢坐牢,这就是公平么?这些东西都忽略了前提条件和因果,单独突出了公平,其实这样的公平并不是公平,而是不合理的平均。如果不讲因果单讲公平的话,同样是劳动一天,为什么有的专家教授和高管一天能拿几万到几十万报酬,而辛辛苦苦的农民一天几十块钱,甚至几块钱?再直白一点,不同级别的两个企业高管,两个人在一天之内啥都没干,也没有产生任何价值,但是工资能一样么?肯定也不一样。
所以,我们的法律不能要求其绝对公平公正,更不能要求必须教条式的严格执法。只要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只要是符合优秀传统道德的,只要是能够促进社会正确价值观弘扬正能量的,只要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都是公平公正的法律。如果单纯是为了执行法律而执行法条,如果这种法律违背了人们的认知,破坏了传统道德,扭曲了人们的价值观,这样的法律,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