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
适用对象范围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办理流程
主账户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按照自愿原则,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办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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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① 主账户人设立家庭共济关系时,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准确身份信息,配偶唯一、父母限制数为2、子女数暂不限制。主账户人不可与配偶父母设立家庭共济关系。
② 主账户人、家庭成员医保待遇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并正常使用。
③ 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内可有一个主账户人及多个使用人。一个参保人员只能有一个共济关系,即只能作为主账户人或使用人。参保人员作为主账户人时,可共济给多个使用人使用。参保人员作为使用人时,只能与一个主账户人建立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在解除绑定后再绑定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④ 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应解绑相应家庭共济关系。
经办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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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医保服务热线:1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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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医保
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局官方微信
来源 | 苏州医保
审核 | 沈益丰
签发 | 胡 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