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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4-11-29 17:13   江苏  

生育保险
是国家为保障参保人员
能够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
获得经济补偿和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所设置的一项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功能强大
这份苏州市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赶紧收藏起来!


一、各类人群如何参保才能享受生育待遇?

单位职工由单位为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费用,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参加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对应的生育待遇;

城乡居民可通过参加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对应的生育待遇。



二、以上各类参保人员对应分别可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01

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1.女参保职工可享受的生育医保待遇:

 产前检查费用

② 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医疗费)

③ 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津贴

 一次性营养补助

2.男参保职工可享受的生育医保待遇:

① 计划生育医疗费

② 计划生育津贴

③ 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


02

灵活就业医保女参保人员


1. 产前检查费用

2. 生育医疗费


03

城乡居民医保女参保人员


1. 产前检查费用

2. 生育医疗费




三、各类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01

产前检查费的待遇享受期及结付标准


1. 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前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2. 产前检查费用:

女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从其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信息,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之日止。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符合待遇结付范围的费用可以直接享受,由医保部门按定额与医疗机构结算,无需参保人员垫付(异地生育除外)。其中,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定额为300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女参保人员定额为1500元。


划重点!

女性参保人员在怀孕后,必须要及时到社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生育登记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不进行生育登记则无法享受任何生育待遇。


02

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内容和条件


1. 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生育时具备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2. 生育医疗费范围:

生育医疗费指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相应并发症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3. 拨付时间: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其中:

单位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只需支付结付规定以外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需承担相应定额以外的费用,以及结付规定以外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03

女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享受条件、拨付时间和拨付途径


1. 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生育(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


2. 计发标准:

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职工产假天数


计发基数=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30


计发天数:顺产的,158天(其中,非婚生育或生育四孩及以上等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为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注意事项:

①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20天;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30天;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42天;满7个月的,98天。


②参保女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可全额计发。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3. 拨付时间:

参保女职工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下同)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于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


4. 拨付途径:

生育津贴由参保人员生育上一个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04


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拨付条件

和拨付时间


1. 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参保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生育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


2. 计发标准:

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 。2024年7月1日起,计发标准为2775元。


3. 拨付条件和时间:

医保经办机构于拨付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拨付之月同时拨付其一次性营养补助。


4. 拨付途径:

直接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账户。


05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标准

享受条件、拨付时间和途径


1. 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2. 计发标准: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计发基数×15天

注意:非婚生育或生育四孩及以上等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男职工不享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3. 拨付时间:

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于男职工护理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男职工护理假期满次月支付。


4. 拨付途径:

护理假津贴由参保人员生育上一个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06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享受条件、拨付标准和拨付途径


1. 享受条件: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 计发标准:

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445元;


妊娠3-7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


顺产的,4050元;


难产的,4250元;


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4800元。


3. 拨付时间:

在医保部门收到参保人申请及材料,并经核实和审核后10个工作内拨付。


4. 拨付途径:

拨付至参保人员指定银行卡账户。



以上内容为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简要介绍,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可进一步通过“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服务指南→办事指南→生育保险待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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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苏州医保

审核 | 李   强

签发 | 史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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