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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问我:"何律师,这个合同有什么问题,有什么风险,可不可以签?"你说我该怎么回答呢,是说可以签还是不可以呢,难道我说不可以签就不签了吗。
显然不是的,都到了签合同的阶段,必然是磋商好了,签合同无非是固定双方磋商的结果,一句"不可以签",岂不扫兴?
做顾问律师的定位,不应当去判断是否应达成合作,因为这是商业决策问题,应该交给交易主体去判断,而是要站在促进公平合理,促成交易的立场上去帮忙完善合同、减少争议和分歧。
我见有的人律师给人做法律顾问,一谈方案就只谈对己方有利的,恨不得把合同改成全部约束对方的,一谈合同审查就强调各种风险,就差点说这个合同绝对不能签,签了就要完蛋了。
如果是这样的理念,那么还真不见得能给当事人带来什么利益,反而还可能会破坏当事人的谈判成果,影响原本还算愉快的合作气氛。
过度强调法律上的风险,过度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边倒,都不利于促成商业合作。
我记得参加过一次商务谈判,本来都已经到了敲定合同的时候了,结果对方的法务硬是要改许多条款,说这条对公司不利那条对公司不好,而对我我方,他则要求要提高违约成本,缩短违约期限等等。
结果合同被改的面目全非,权利几乎全是他们公司的,义务都由我方公司来承受,我方公司提了意见还是听不进去,一气之下就选择了终止合作,合同也签不成了。
可能这个法务还以为他如此争取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是尽职尽责,但事实上这次谈判就因为他的"争取"而谈崩了,是不是因小失大?
除了存在垄断性质的商业交易外,一般来讲合作双方都要讲求权利义务对等才公平合理,才可能促进交易。
比方说就买卖合同而言,如约定了卖方要按时交货,逾期则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相对的,也应约定买方要按时付款,逾期则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是对等的约定,双方都不会有太大的意见,无非是对于违约责任条款进行明确细化而已,但如果针对一方约定,另一方则不作约定,那么权利义务就失衡了,被约束一方肯定不高兴。
审查合同,把握好这个对等原则,一般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假定在审查合同时看到约束己方的条款都要求删掉,试想一下对方会怎么想?
还没开始履行合同就在算计了?就不愿意担当了?那么还敢和你合作下去吗?起码脑子里就产生了一堆问号。
尤其要注意的是,合同内容再怎么完备、怎么专业,最终都是要靠人来实际践行的,事实上完全没有履约风险的合同压根就是不存在的,与其琢磨合同内容,不如去琢磨人,不如在履约过程中有证据意识。
而对于合同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光是修改合同也是远远不够的,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要注意的问题,都必须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特别注意。
所以,相比于问我:"这个合同可不可以签?",我更希望问我:"这个合同有什么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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