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或者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物业保修金,不符合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清理涉企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属于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应当予以纠正。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均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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