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双减”政策的深入推行,教育领域的规范化进程日益加速。培训机构为达到更好的效果,也为了彰显自身品牌,结合课程通常都会有配套出版物教材,但是需要我们消费者擦亮眼睛,有不少机构为节省成本常常会有非法出版物混杂其中!
典型案例
2024年7月18日,某教育培训机构在金坛某酒店内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所使用的教材无出版单位、无版权页等情况,后续将该教材抽样送常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鉴定该培训机构所用教材为非法出版物。经查,该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注:2024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出版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编辑:芮小骏、王夏微
审核:杨 陈、许辰雨
终审:周雪祥
统筹:周 晔
咨询电话:0519-8281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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