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共享绿色空间的多元需求,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谋定事前之“规”。城市公园要聚焦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健康安全、优质公共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考虑时代、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习惯等因素,强化空间和设计的亲和性、开放性与可达性,持续提高开放空间利用程度、提升交往空间的人本品质。在城市公园规划阶段,《办法》强调要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园体系;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城市体检结果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及时提出优化城市公园布局、完善服务设施的方案或者计划,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实施;在审查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重点审查功能布局是否合理,满足功能需要的园路、活动场地以及停车位、公厕等设施是否适宜,公园主要出入口的设置是否与城市交通、游客流量等相适应等,提升服务便利性。
做好事中之“建”。城市公园建设必须着眼公园功能完善和内涵提升,努力挖掘资源禀赋、要素配套、重大平台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强化科技赋能、提升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体现城市自然禀赋、生活情趣、人文精神的城市公园体系。在城市公园建设阶段,《办法》强调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建设项目要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特色,融合历史、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等;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要根据城市防灾减灾等相关规划,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公园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增强城市安全性。
厘清事后之“治”。城市公园是发展新经济、培育新消费、植入新服务的重要场景,要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转变保护管理理念,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平衡好“管”与“放”的关系,在保护中开放,在开放中保护,让城市公园在城市发展和百姓幸福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城市公园保护和管理阶段,《办法》强调要保护城市公园内古树名木、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遗迹遗存、具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组织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开放城市公园中具备条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间;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完善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并根据游客规模、植物特性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开放草坪实行轮换养护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提供便民服务。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办法》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要把城市公园建设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成效的具象体现、作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坚持全民共建、全民共享,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打造城市高品质宜居生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