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未凭处方卖药,被罚了。
案例一
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在龙岩市新罗区海华东锦医药有限公司发现,当事人在网络销售给顾客阿莫西林胶囊时,执业药师未在岗,执业药师的账号密码由店长使用,执业药师在处方单上的签名亦由店长代签。
当事人网络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账户密码由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二
执法人员根据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者举报(内容:网络销售处方药时未审核处方真实有效性),对被举报人龙岩市钰康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怀人堂大药房旗舰店”网店后台,后台数据显示,所举报的产品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规格为0.125g*50粒)销售记录1条,销售量1盒,订单状态为“已完成”。
经查,当事人上传到销售系统中的处方为纸质处方笺的拍照上传图片(影印版),处方笺上书写的药品是“胰岛素”,而销售记录体现的是“阿莫西林颗粒”。
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31000元罚款。
案例三
2024年8月16日,吉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吉隆县吉隆镇的西藏紫丹玛连锁有限公司吉隆口岸大药房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产品批号:6230521,生产日期:2023-03,有效期至2026-02,进货30盒,库存7盒,销售了23盒,处方记录只有2个;药店还存在现有药品养护员、验收员不在岗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该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吉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来源:药店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