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敦煌市交通局依法处理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4日某时,我单位(敦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敦煌西高速交警举报,贵F12345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疑似载客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我单位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敦煌西收费站进行核实,在现场,根据高速交警提供的证据,我单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核实情况,对该车辆驾驶员马某和乘车人员就是否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分别进行询问调查。经现场询问调查,该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马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内乘客为旅游的游客,驾驶员招揽游客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在执法人员需要驾驶员马某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时,驾驶员马某无法提供,也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马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马某驾驶贵F12345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招揽旅客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两年内初次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且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案情分析
2023年8月24日,马某驾驶贵F12345中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马某招揽旅客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当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贵F12345车辆道路运输证时,驾驶员马某无法提供。随即,经马某对现场笔录进行确认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对贵F12345依法进行暂扣,并要求马某前往市交通运输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8月24日,市交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填写了《立案登记表》予以立案调查。
同一天对马某进行询问,告知了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及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向其询问了基本案件事实,制作询问笔录并经马某签字确认。依法从马某和乘客手机上提取了协议和收付款记录。
整个调查过程由马某全程参与并签字认可。在初步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按照程序报法制审核人员审核。
2023年8月24日,市交通执法队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通知书中载明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3年8月29日,申请陈述申辩、听证期限届满后马某未提出陈述申辩,也不提出听证要求。
2023年8月25日,市交通执法队将案件提交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讨论。经重大集体讨论后,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义务。当事人履行完处罚义务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下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件结案。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 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两年内初次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且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案例,隐匿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具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有效打击了这类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违规行为,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震慑,同时通过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形成了人人遵法、守法,抵制违法良好氛围。
来源丨交通局
来源:敦煌普法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