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您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已于2019年7月1日发布实施,该治理方案主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该方案已发布实施多年。根据《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环办法规〔2020〕7 号)中的第三十六条要求,部规范性文件具有明显时效性的,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由于该治理方案未明确有效期,该方案是否不具有相应的时效性,是否应长期执行?2024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明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已失效,那么该治理方案是否需要继续执行?同时环大气〔2019〕56号规定: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对于没有建设园区的部分区县,是否可以在园区外审批燃料使用天然气或者生物质成型燃料、同时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的用于烘干粮食、烘干建筑用砂石料、烘干原料石英砂的炉窑?盼望领导能解惑!谢谢!
内容回复:2023年12月4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实施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各地仍需对工业窑炉大气污染进行治理。且2024年6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中并未明确《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已失效,现在也暂无代替《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的相关文件出台。
对于涉工业窑炉的建设,按照《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丨环保有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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