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近日,衡阳县井头镇一女子却因一时冲动,殴打同村的69岁老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24年12月1日,衡阳县公安接到井头镇居民刘某英报警称:其遭到彭某秀殴打。接警后,井头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起初,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彭某秀拒不承认殴打刘某英一事。为此,民警走访了周边村民并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在铁证面前,彭某秀承认了殴打刘某英(女,69周岁)一事。
经查:彭某秀与刘某英在之前就存在矛盾,长期不和。12月1日,彭某秀饲养的家禽死亡,其认为是刘某英造成的,遂与刘某英发生争吵,冲动之下打了刘某英一耳光,并在刘某英脑袋上打了两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衡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彭某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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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切莫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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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县公安
编辑:孙云飞 责编:卢幼莲 三审:李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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