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老太太使用小区公共健身器材健身时,从云梯上摔下昏迷,住院两个多月后家属要求出院,随后在家中不幸离世。家属起诉物业公司称云梯下方是石板,没有设置缓冲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向物业公司索赔50万元。12月18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衡阳中院二审宣判了该案,物业公司承担5%责任,赔偿老人家属4万余元。
老人小区健身器材上摔下
王老太家住衡阳市蒸湘区,2023年5月的一天,她在自家小区的公用健身器材上锻炼身体,在使用室外云梯晨练时,不小心从云梯上跌落,头部着地当即昏迷。小区巡逻保安发现后拨打120,并通知家属。此后,老人在医院治疗两个多月,一直没有苏醒,尽管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家属看到老人康复希望渺茫,坚决要求出院。出院10余天后,老人在家中过世。
家属查看了小区的健身器材后认为,小区云梯下方是坚硬的石板,根据室外健身器材相关国家标准,跌落高度超过60厘米时,所有的碰撞区域应有着陆缓冲区,如沙层、土层、橡塑地板等。同时,健身场所安全信息警示语也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对此物业公司认为,健身场所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并且老人属于自陷风险,事发后其家人拒绝手术及住院治疗,老人死亡后拒绝进行尸检,无法确认死亡原因。物业公司每月都安排了专人对健身器材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事发后进行了积极救助,不存在过错。
法院:物业公司承担5%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对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应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程度,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健身娱乐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标准规定的使用条件。案涉云梯下方为石板地面,并未设置缓冲区,使用者在健身锻炼时从云梯上摔下,无缓冲区造成使用者身体损伤的概率增大,且物业公司设置的安全信息牌也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物业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对王老太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老人出院10余日后死亡,存在外在因素介入的可能,家属既未尸检也未进行死亡鉴定,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确的情形,应减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
王老太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身应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在案涉区域健身时应当按照健身器材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事发时,在无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王老太在使用时自行坠落,头部着地,自身行为系坠落后导致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法院酌定本案过错比例为王老太自行承担95%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老太家属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衡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孙云飞 责编:卢幼莲 三审:李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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