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险公司,按照“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从2025年起开始全面执行规则Ⅱ。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过渡期政策对保险公司逐步适应新规则,推动规则Ⅱ的平稳切换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
除了将规则Ⅱ实施过渡期延长1年外,《通知》还明确了时间安排和政策要求。
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申请流程方面,《通知》明确,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不断夯实稳健经营基础。
记者 朱艳霞
编辑 王梦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