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涉外法治的关系”|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博士生学术会议通知

文摘   2024-04-27 15:44   北京  



邀请函‍‍‍‍‍





“普通法与涉外法治的关系”博士生学术会议

我们这个星球上自有人以来,就存在人和人、族群与族群、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可以说,没有彼此的交往,更多只能是原地打转或低水平循环,甚至是倒退也未可知,总之很难有真正的发展和进步。华夏民族的对外交往历史悠久,先是中原人民与周边部族的交往,然后是向更远的四方扩展,由此产生了丝绸之路及郑和下西洋等令西人叹为观止的历史性成就。但近代以降,中国的对外交往却屡遭挫折,经常屈从于西方,究其根源,则主要在东西方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交往心理及思路、逻辑和方法:中国习惯于天朝的朝贡体系,以自我为中心,习惯于万邦来朝的氛围;而西方则重竞争,倾向于视对手为竞争者,通过谈判和竞争(自然包括武力)来解决问题。如果抛开道德评价只看结果,近代中国无疑是失败者;而在反思失败原因时,法律和体制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族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组织动员个体从而组成强有力拳头以对外的能力;就此而言,除精神等方面的因素外,体制则是更为重要的因素。而法律,则是这其中的重中之重。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21世纪的今天,在让华夏重新强大起来的召唤声中,我们非常重视法律在对外关系中所起到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在这方面我们却先天不足,无多少家底可资利用——个中原因自不待言。不过,纵向地回望古今,横向地比较西东,我们却能发现有的国族正是依靠法律起家、发家,直至主宰、换个马甲主宰或由其子孙继续影响这个世界……这正是我们组织本次会议讨论英国普通法的意义所在。 


本次会议拟设主题四项,分列如下:

1、普通法与“公法”意义上的国际交往:主题上可以包括普通法规则、方法、进路、价值等在国际交往中被适用的例子,国别上则可以包括任何国家利用普通法进行国际交往的实例。

2、普通法与“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交往:主要包括普通法在国际经济、商事、海事等领域的适用与影响,如财产、合同、公司、金融、信托等主题。

3、有关普通法自身的研讨:包括其历史、法理、司法过程、部门法等。

4、普通法对我国涉外法治可能的借鉴


鉴于阁下在该领域研究中的影响,特邀请您就相关主题撰写论文,相信您的参与必定会大大推进我们对涉外法治及普通法的研究。我们将会从收到的稿件中择优选择主题发言人、评议人,并向相关期刊推荐发表!会议时间(初定622日)、地点、参会方式等具体事宜,请关注后续通知!


电子邮件:pkuuklaw@163.com

联系电话:17854106693(张威)

                18810031681(许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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