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经营!且从业人员只有一人?这两家私募同时被协会处罚!

财富   2024-10-08 22:57   中国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祥(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祥)、*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祥)开出罚单。


01

混同经营、从业人员仅一人


当事人:*祥(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上海*祥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263号)。上海*祥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上海*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祥管理的“*祥稳赢6号基金”(以下简称“稳赢6号”)具有非公开募集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特征,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属于应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稳赢6号”因不符合要求至今未通过备案,但上海*祥持续管理该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的规定。
二是混同经营。上海*祥目前登记的从业人员仅唐某一人,且与*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祥)人员、办公场地混同。2021年5月前,上海*祥和天津*祥统一由上海*祥负责管理和运营,2021年5月后,上海*祥团队转至天津*祥,并由天津*祥负责两家机构的全部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保持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上海*祥未及时向协会报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未及时报送办公地址变更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的规定。
四是向协会报送与实际不符的信息。上海*祥管理人登记信息显示,马某飞于2016年1月至今担任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执行财务总监。根据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机构提交的情况说明,马某飞于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担任上海*祥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分管财务、人事及行政工作。上海*祥未能提交马某飞担任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实际履职的充分证据。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此外,上海*祥在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已不符合持续运营条件。
以上事实有基金合同、银行流水、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机构任职决定文件、机构情况说明、租赁合同、执行公示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说明、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02
提出申辩,申请减免处罚

二、申辩意见
上海*祥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稳赢6号”未备案系因投资者不配合,该基金完成托管后,托管人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新版三方协议,投资者不配合签署工作,导致该基金无法完成备案。
第二,当事人承认上海*祥和天津*祥合并经营,但系在相关单位的要求下设立天津*祥,在收到协会发送的相关通知后,上海*祥与该单位协商撤销天津*祥,改为由上海*祥管理基金,但该单位并未允许。在此情况下,上海*祥主动停止新基金发行,待在管基金清算完毕后,上海*祥将不再保留管理人登记。相关情况上海*祥已于2022年、2023年分别向监管部门、协会报告。
第三,上海*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事宜仍在调查中,该事项未完结前,上海*祥无权也无法向协会报送相关内容。
第四,2020年6月之后,马某飞接手上海*祥、天津*祥向协会系统的各类申报工作,如其本人并未任职和履行风控总监的职责,马某飞可以通过系统进行变更。上海*祥审批流程中有马某飞作为风控总监的审批,风控总监管理的岗位包含公司法务,这些审批流程与马某飞作为财务总监的审批流程不同。上海*祥提交了相关审批流程截图。综上,当事人向协会申请减免纪律处分。
03

因两项违规事实

关联公司也被公开谴责


三、审理意见与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第一,当事人承认上海*祥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混同经营、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上海*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已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相关申辩理由不构成减免纪律处分的正当事由。
第二,公司法务不必然等同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马某飞能否通过系统自行变更管理人登记信息与其是否实际担任并履行上海*祥合规风控职责无因果关系。根据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海*祥检查期间向协会提交的情况说明,马某飞于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担任上海*祥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分管财务、人事及行政工作。上海*祥申辩提交的审批流程截图未能充分证明马某飞担任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实际履职,协会对此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上海*祥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此外另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关联公司天津*祥存在两项违规事实:    
一是混同经营。天津*祥与上海*祥人员、办公场地混同。2021年5月前,上海*祥和天津*祥统一由上海*祥负责管理和运营,2021年5月后,上海*祥团队转至天津*祥,并由天津*祥负责两家机构的全部职责。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天津*祥未及时向协会报送高管、办公地址变更信息。协会表示,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天津*祥进行公开谴责。       
另外,鉴于天津*祥控股股东(上海*祥)与法定代表人(唐某)均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下一步将对天津*祥启动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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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私募基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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