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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要旨
中止党员权利应当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既可以由党委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也可以由党委或者纪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对立案审查需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的,可由纪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报同级党委备案。
中止党员权利起算时间(决定生效日期),即党委、纪委研究决定日期或者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同意日期。
因被采取留置措施而中止党员权利的,中止党员权利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
中止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或者留置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增加了中止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权利的内容,2020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条也对中止党员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
中止党员权利应当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实践中,党委或者纪委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书面决定,既可以由党委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也可以由党委或者纪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党纪案件的立案决定权一致,并与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相适应。其中,对立案审查需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的,可由纪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报同级党委备案,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及处分影响期的起算时间,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或者纪委研究决定或者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后,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生效,起算时间自中止党员权利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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