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如何区别?一文读懂!

职场   2024-12-21 08:2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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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点

免予党纪处分和不予党纪处分区别:

1.是否立案审查;

2.是否可以与组织处理同时适用;

3.是否可以同时谈话提醒;

4.是否作出书面结论;

5.是否以构成违纪为前提;

6.是否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

7.是否属于违纪情节轻微;

8.审批权限要求不同。

·


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

如何区别适用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制度,其中不予党纪处分制度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项制度。

实践中,适用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主要有以下8种区别:

一是是否立案审查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必须在立案审查后方可适用;而不予党纪处分则既可以在立案审查后适用,也可以在未立案审查的情况下适用。

二是是否可以与组织处理同时适用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但不予党纪处分后则不得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三是是否可以同时谈话提醒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不得同时给予谈话提醒;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可以同时给予谈话提醒。

四是是否作出书面结论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关于对×××同志免予党纪处分的决定》;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对此没有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采取书面方式的可以作出《关于给予×××诫勉处理的决定》。

五是是否以被审查党员的行为构成违纪为前提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要求被审查党员的行为必须构成违纪;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被审查党员的行为既可以构成违纪,也可以是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六是是否应当与被审查党员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必须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但不予党纪处分则没有此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的规定,应当将诫勉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同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

七是是否属于违纪情节轻微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不属于违纪情节轻微,根据被审查党员的违纪事实,本应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其具有《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基于被审查党员的行为构成违纪,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是违纪情节轻微。

八是审批权限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须按照给予被审查党员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而不予党纪处分的没有前述要求。

《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给予其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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