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监督的再监督”?从这几个案例入手!

职场   2025-02-07 07:37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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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监督的再监督”

什么是“监督的再监督”


“监督的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在履行自身监督和检查职责过程中,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而不是冲在一线,越俎代庖,替代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前面的监督是指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对具体管辖对象监督检查的行为,“再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的再监督”是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回归党章原教旨、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具体要求和有效途径,是保障“监督”落实到位的重要保证,重点指向监督职能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监管工作、是否对履行监管职责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报告、处置等情况。


案例评析


案例一:D市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公路“三乱”、教育乱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联合交通、公安等相关单位对公路“三乱”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全县教育系统乱收费现象进行抽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案例二:H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调查核实情况,责令该市公安局对在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此推动当地公安系统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本案中,同样是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同样达到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效果,但上述两地的做法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纪检监察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有很大差异。究竟哪种做法更符合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要求呢?


案例一中的D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做法违背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将大量的纪检监察力量投入到本该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那些监督环节上,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不足。


案例二中的H市纪检监察机关则明确了“监督的再监督”的定位,以合理的方式履行了职责。


凡是某个领域、某个行业出了问题,首先是其主管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对主责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甚至问责,这样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就是说,像治理收费乱象这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监督的再监督”,而不是动辄冲到一线。作一个形象比喻,各职能部门是“钉子”,根据不同职责钉在不同位置上。纪检监察机关是“锤子”,它的职责是监督“钉子”钉的位置对不对,钉得结不结实。如果发现问题,则要通过监督检查、执纪问责等方式对管理者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督促它钉得更好更结实。

我们必须把“协助”职责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勇于探索实践,为夺取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贡献力量。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行了积极探索,但还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如协助定位不够精准。“谁来干”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的把“协助”当成主抓,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日常监督、问责追责等方面,全面代替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抢了别人的“活”;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把握不准,代替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冲到一线开展业务监督,种了别人的“田”;有的与党委中心工作贴得不够紧,担心参与过多会违背“三转”要求,跟进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检查不够及时有力,没有完全伸开“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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