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违纪违法行为分类不一致时,如何撰写处分决定书的相关事实?

职场   2025-01-18 07:32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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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实,违纪和违法类型不同

事实

违纪类型

违法类型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

违反政治纪律

违反组织要求

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违反政治纪律

违反组织要求

参加迷信活动

违反政治纪律

违反道德要求

同一事实,构成违纪但不构成违法

事实

违纪类型

不违法

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政治纪律

法定从重情节

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违反组织纪律

酌定从重情节


对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在违法行为与违纪行为分类不一致时,应当如何撰写政务处分决定书的相关事实?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六类违纪行为,对党组织和党员各种类型的违纪行为及党纪处分档次规定较为详尽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规定了违反政治要求、违反组织要求、违反廉洁要求、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要求、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六类违法行为,对公职人员各种类型的违法情形及适用的政务处分种类规定相对概括和原则

六类违纪行为

六类违法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

违反政治要求

违反组织纪律

违反组织要求

违反廉洁纪律

违反廉洁要求

违反群众纪律

损害群众利益

违反工作纪律

违反工作要求

违反生活纪律

违反公职人员

道德要求

同时,《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的“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履职行为相关的“职务身份法”(如,《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和“行业管理法”(如,《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另一类是民商事交往、社会管理等方面法律(如,《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违反前者应一并认定并表述为“职务违法”,违反后者则需认定并表述为“其他违法行为”。

可见,《纪律处分条例》与《政务处分法》关于违纪违法行为的分类大体一致但也存在差异。同时,同一事实对应的违纪行为类型与违法行为类型可能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同一事实可同时认定为违纪和违法,但行为类型不同。比如,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的违纪行为类型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2023年《条例》第五十九条)应当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违法行为类型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要求;又如,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违纪行为类型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2023年《条例》第六十一条)应当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违法行为类型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要求;再如,参加迷信活动的违纪行为类型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2023年《条例》第七十条)应当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违法行为类型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认定为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等等。实践中,为确保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衔接顺畅,可对政务处分决定书中的违法类型进行调整,对该种情况下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类型均按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把握,即在党纪处分决定书中表述为违反政治纪律,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表述为违反政治要求;对单独给予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类型仍按照《政务处分法》规定把握,即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表述为违反组织要求或者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

二是同一事实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可认定为违纪,但《政务处分法》将相关行为规定为处分情节。比如,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2023年《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则为法定从重处分的情节。在该种情况下,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的主要违法事实后,表述为“此外,×××还存在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从重处分情节”。

三是同一事实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可认定为违纪,但依据《政务处分法》不宜认定为违法。比如,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023年《条例》第八十一条),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但在《政务处分法》中并无对应条款,不宜认定为职务违法,可作为酌定从重处分的情节。在政务处分决定书的主要违法事实后,表述为“此外,×××还存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等从重处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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