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政务   2025-01-07 17:08   天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天津)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东光县永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铁军、高福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助力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东光县永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找王镇杨世恩村。

      法定代表人:高福增。

      被执行人:张铁军,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建新街安居小区综合楼5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2927197310050014。

      被执行人:高福增,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找王镇杨世恩村46号,身份证号:130923198710244931。

执行标的:

租金4315140元(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及产生的违约金2002176元(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8219元。
执行案号:
(2024)津0102执恢677号 
悬赏金额:
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20%支付悬赏金
悬赏金领取条件:
凡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已经掌握但尚未处置的除外),经登记审查核实并依法执行到位,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支付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方式:

有关人员可以携带有效证件于工作日期间前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向执行法官当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可以采取电话或者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40号增16号

联系电话:

022-24188068

联系人:

申法官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

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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