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官说法】轻罪治理实践——河东法院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审结一起刑事案件

政务   2024-12-05 10:25   天津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是判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双方因邻里、婚恋家庭等民间矛盾引发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退赔或赔偿意愿,但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为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工作办法(试行)》。近日,河东法院首次适用该制度审结了一起因恋爱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邓某系恋爱关系,2024年7月7日晚,二人因日常琐事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赵某揪住邓某头发并殴打其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调解未果,双方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虽有强烈的赔偿意愿,但就赔偿金额与被害人邓某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承办法官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范围、赔偿保证金提存、取方式等内容向案件双方开展释法析理。最终被告人赵某家属依据上述工作办法将赔偿保证金交由公证部门提存。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提存款项用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身体或财产损失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与被害人的诉求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向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在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的办案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自己,也有利于实现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和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从而达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ND

承办法官 | 刑庭 徐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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