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法说案】当心!这样的“借钱”是诈骗!

政务   2024-11-15 17:54   天津  

       

       借贷行为是民事主体之间较为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是减缓财务压力、促进投资、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经济行为。然而,却有别有用心之人,以“借钱”之名,行挥霍之实,“高息”回报的背后竟蕴藏着巨大的诈骗陷阱。




案情介绍:

 

被告人孙某是一名无业且无固定资金收入的青年,2022年9月,他在乘坐网约车时与司机王某相识,孙某谎称自己是某公司财务总监,因公司查账急需用钱,向王某“借”款10万元,并承诺近期还款并支付高息。2022年10月至12月间,孙某又以同样的方式谎称自己为某单位高管等身份,向多名网约车司机“借”款且承诺高息还款。后孙某虽将少部分钱款返还个别被害人,但绝大多数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消费、偿还欠款等,未还款项累计金额超过180万元。

 经多名网约车司机报警,2022年12月底,公安机关将孙某抓获归案。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无稳定工作没有固定的资金获取渠道,无还款能力情况下,隐瞒其无力还款的财务状况,通过虚构自身经济实力,包装身份,谎称自己公司急需用钱或其亲属公司急需垫资周转,编造各种理由,以借款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虚假承诺于短期内进行“还本付息”,骗取陌生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被告人事后无提高偿债能力的行为,将大部分被骗财物用于赌博挥霍,从编造身份的虚假性诈骗、诈骗手段、诈骗金额、对被骗取财物的处置方式、以及事后的消极态度,都能对被告人孙某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


 民间借贷的辩护理由不能作为逃避刑事法律责任的避风港,被告人在欠有巨额债务、自身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事后将钱款挥霍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并无归还可能的,即使具有“打欠条”和“借多还少”等行为,也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居民朋友们,在他人向您借钱的时候,应擦亮眼睛,审慎考量风险,切勿被骗子的虚假包装以及所谓的“高息”回报所迷惑。

END

撰   稿 | 陈津北

素   材 | 刘曜赫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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