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社区矫正对象如何请假呢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要外出,怎么办?能不能出去?需要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首先得请假。
但是只要请假就能外出了么?
当然不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请假才能被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看,请假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被批准!那么,什么是“正当理由”呢?
那么,“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大庆市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理家庭重要事务一般是指下列事务:
(一)结婚、离婚、考试、本人或配偶生育;
(二)近亲属婚嫁、重病、亡故等,确需本人外出处理的;
(三)春节、清明期间需离开执行地探亲、祭祖的;
(四)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等,确需本人参加的。
(一)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投资谈判、签订合同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不包括赴外地务工、处理家庭重要;
(二)参加设计企业生产经营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等活动;
(三)因工作需要参加重要培训、重要会议等活动;
(四)其他工作重要事务。
请假的“正当事由”是不是还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佐证?
正当理由和佐证材料都有了,那么怎么履行请假手续呢?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七日内的,申请人向所在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由司法所审查批准,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二)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申请人向所在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司法所审核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三)单次或两个月累计外出时间大于三十日的,申请人向所在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司法所审核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实施办法》规定,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还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来源:红岗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