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止,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2024年6月7日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2024年7月,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服从交警指挥和寻衅滋事等行政违法情形,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在其缓刑考验期满后,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掌握到该情况,故在矫正期满后对王某某解除矫正。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遂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提请撤销缓刑。社区矫正机构采纳检察建议向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对王某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依法对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是贯彻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对象就可以不受约束,一旦发现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即使在矫正期间没有被发现解除矫正,依然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来源:社交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