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有什么条件?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韶关本地户籍的;
2.外地户籍的能提供居住证、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商务登记、房产证等能证明被追诉前已经在我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材料有什么要求?
报到时限: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
提交材料:1.身份证;2.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或监狱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出监鉴定表等。
是怎样的?
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审核后,如符合接收条件的,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登记表》;如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告知矫正对象并退回法律文书。
2.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做谈话笔录。
3.领取《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一份。
4.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执行档案。
有什么要求?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因病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等;
2.司法所对外出事由、外出地点等进行核实;
3.结合申请人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外出的书面决定。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落实跟踪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批准外出期限内回到所居住的市并立即到负责监管的司法所报告,逾期未归的按脱离监管处理。
有什么要求?
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禁止出境。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司法所负责代为保管至解除、终止社区矫正。
遵守哪些规定?
(一)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二)被判处管制的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关于会客的规定;
5.请假外出或者离开所居住地辖区管理范围的、或者迁居的,应当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三)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5.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6.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措施有哪些?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类别分为普通管理、重点管理和特殊管理,不同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社区服刑人员经一个考核周期,被考核认定合格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三个月),实施普通管理。普通管理的措施:
1.每周至少一次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2.每月至少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每月至少一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
4.每月至少一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
5.每月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6.每月至少一次接受个别谈话教育、实地走访检查;
7.请假经批准可以外出;
8.应当接受电子监控。
(二)社区服刑人员被登记接收后的第一个考核周期,或具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被扣8分以上,或一次性被扣4分以上,或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或经评估为再犯罪风险高,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三个月)实施重点管理。重点管理的措施:
1.每周至少二次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2.每月至少二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每月至少二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
4.每月至少二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
5.每月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6.每月至少二次接受个别谈话教育、实地走访检查;
7.申请外出一般不予批准;
8.应当接受电子监控。
(三)社区服刑人员被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属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稳定有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在批准确定的时限内实施特殊管理。
来源:信阳女性之声
编辑:曹湘宁
责编:杜创创
审核:马小刚
监制:柳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