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建议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先报送财务报表,再申报同期企业所得税。
有些适用现金流量表的企业反映,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电子税局)报送财务报表时,没有现金流量表。不用着急,只需要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模块对现金流量表进行备案,申报时就能正常报送了。具体方法如下:
一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
点击进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模块后,系统将自动带出当前正在使用的备案信息。
三
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修改。
四
进入修改后,勾选“现金流量表”,点击【确定】完成修改。
五
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备案。
六
完成备案信息修改后,回到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进入,系统将自动带出现金流量表,如仍未带出,建议退出新电子税局重新登录即可。
一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申报界面。
方式一
首页【我的待办】→【本期应申报】找到对应事项【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界面。
方式二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选择【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二
在进入申报界面时,系统对登录账号进行申报前置校验,如果纳税人未报送同期财务报表,提醒企业先报送财务报表,并提供报送链接【去报送】,也可以点击【继续办理】进入申报界面。
三
进入功能后,根据纳税人身份特征和历史涉税行为,系统自动匹配申报模式,目前分别为确认式申报、补录式申报、填表式申报:
确认式申报模式
若纳税人为确认式申报模式,确认式申报主体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纳税人只需确认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两项数据根据总机构同属期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带出,不可修改。其中当纳税人总机构为省内企业时无需选择“跨省总机构行政区划”,当纳税人总机构为省外企业时需选择“跨省总机构行政区划”。
补录式申报模式
补录式申报模式分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一键零申报、简易申报3种模式。
温馨提示
(1)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是指纳税人存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通知书》,且核定结果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2)系统依据纳税人企业类型、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往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享受优惠情况、发票开具情况、财务报表数据等判断是否适用一键零申报或简易申报方式。
填表式申报模式
01
进入模块后,按表单样式进行填写。
02
若需填报其他表单,如《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则点击左侧报表列表进行切换。
03
若存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或减免所得税额情形,可点击主表第7、8、13栏的“填写优惠事项”按钮,弹出对应界面进行勾选和填写。
04
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申报】,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扫描,纳税人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申报数据传递后台进行数据风险比对,扫描比对未通过的,系统会将风险事项进行提示,纳税人可返回修改表单,也可点击【提交申报】直接提交申报表。
05
确认申报信息后,需要对本次申报的结果进行确认声明,按提示点击补全声明信息,在输入框依次选择“真”“实”“责”“任”4个字,点击【确定】提交申报;也可点击“取消”再次确认申报信息。
06
申报成功后,可以通过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07
其他申报辅助功能:申报界面提供了【异地预缴税款查询】等申报辅助功能,便于纳税人操作。
【异地预缴税款查询】:建筑业纳税人点击以后,可以查看在项目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上传附送资料】:纳税人点击以后,可以根据资料报送要求上传各类附列资料。
【导出】:点击以后,可以导出当前申报表。
【重置】:点击以后,会清空所有申报表的已填数据,并重新初始化申报表。
【暂存】:点击以后,可以保存当前表单所填数据。
问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0月份还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问
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设置辅助账,请问辅助账有什么格式要求吗?
答:为帮助纳税人对辅助账有清晰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两版辅助账供企业参照: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2015版辅助账。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发布的2021版辅助账。
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适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问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问
我公司今年第一次发生研发费用,我们想问一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问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注意什么事项?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四条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