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酒驾案例
2024年9月30日22时42分许,日喀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扎德路路口开展夜查时工作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后对驾驶员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民警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时,发现李某某在2021年8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宝鸡市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此次查获属于“二次酒驾”。
滴酒不沾,人车平安
不要尝试“酒驾”的滋味
更不要一而再
触碰法律的底线!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拒绝酒醉驾,平安回家!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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