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浙江杭州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的餐厨(厨余)资源化利用工程4号厌氧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沼气爆炸,造成3人死亡
近期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该起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点火源是电焊工吸烟产生的明火
调查报告原文摘录
2020年1月14日12时45分许,位于拱墅区半山镇石塘村的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环境集团)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的餐厨(厨余)资源化利用工程4号厌氧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沼气爆炸(以下简称“1·14”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48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处理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月14日7时30分左右,润成公司员工高坤林、吴兴大、蒋小军、庄建军、柳国平、吕锁庆等6人,到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安装厌氧罐顶正负压保护器,作业人员将电焊机、切割机、不锈钢管等设备和材料运到厌氧罐区外道路上,而后蒋小军、庄建军、吴兴大从4号厌氧罐开始,分别测量4号、3号、2号厌氧罐顶部正负压保护器安装尺寸,电焊工柳国平在厌氧罐区外道路上切割、焊接钢管,吕锁庆做辅工负责运送材料,上午大约作业至11时30分。12时30分左右继续施工作业,蒋小军、庄建军、吴兴大到4号厌氧罐顶安装正负压保护器,12时45分左右,4号罐突然发生爆炸,罐顶被掀开,3名作业人员被爆炸气流掀到约150米以外的山坡上,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过程
1月14日下午1时左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城投集团电话报告:杭州环境集团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工程4号厌氧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相继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为防止事故相邻3座厌氧罐发生次生爆炸事故,1月15日,市应急管理局请示省应急管理厅紧急协调长兴矿业应急救援队及相关化工专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救援队及时打开罐顶安装孔,排放罐内甲烷气体,进行送风置换、灌水清洗、处理料仓存料,每间隔2小时监测孔口甲烷气体浓度,至1月23日21时40分,彻底消除事发现场安全隐患。
(三)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一是通过现场调查,根据气象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排除雷电点火源可能。二是根据涉事厌氧罐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均按防爆要求布设,排除电气漏放电点火源可能。三是涉事厌氧罐与基础地基均有大量固定螺栓连接,接地导电符合要求,排除静电累积造成点火源可能。四是3号厌氧罐顶部留存有zx7-400D型直流逆变弧焊机一台、电焊护目镜和部分电焊条,但未发现使用痕迹;对山体上发现疑似4号罐顶部的zx7-400D型直流逆变弧焊机勘察证实,该电焊机断路器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现场未发现有电源连接线;事发时未进行电焊作业,可排除电焊点火源可能。五是在3号厌氧罐顶部发现利群牌香烟和红色打火机,并从4号厌氧罐底部附近地面发现残留烟头,市公安局DNA检测报告证实烟头生物遗留属于死者蒋小军。经询问证实,死者庄建军在抵达杭州当晚购买该品牌香烟,事发当天在现场进行了分发。死者蒋小军、庄建军、吴兴大均有抽烟习惯。综上分析认为:在排除了其余四种点火源的可能性后,导致事故发生的点火源可能性仅剩一种,即吸烟产生的明火。
(一)直接原因
维尔利集团负责施工安装4号厌氧罐体设备过程中,在未完成罐顶正负压保护器安装情况下,加入具有厌氧菌成分污泥活性物进行试运行,导致在罐内发酵产生甲烷(沼气)集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并达到爆炸极限,遇现场作业人员吸烟产生明火引发爆炸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维尔利集团、盛裕环保、润成科技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规发包。维尔利集团将专业承包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设备安装单位盛裕环保,盛裕环保又将设备安装指定给同样无资质的润成环境科技公司。
(2)施工组织管理不严格。维尔利集团未按设计方案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安装,便注入污泥活性物,形成边驯化边安装附件的交叉作业环境,人为造成安全隐患;在组织安装时,未根据危险作业环境制定专项安装方案,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无组织指挥人员;聘用无资质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管理;电焊工在危险场区抽烟,冒险作业。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维尔利集团在明知厌氧罐内存在沼气遇明火容易发生爆炸的情况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只用手机微信及口头简单交待,致使作业人员对现场危险因素辩识不足。
2.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作职责不落实。
施工安全监理不力,监理工作职责形同虚设。未及时发现维尔利集团存在违规发包、更换聘用无资质的项目经理等问题;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建设流程加入污泥混合物和落实危险场区严禁吸烟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杭州环境集团建设主体责任不落实。
杭州环境集团未能有效督促各方履职尽职,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维尔利集团及天成公司认真履行职责和合同,对维尔利集团违约分包、以包代管、更换聘用无资质项目经理、提前向厌氧罐内加入污泥驯化处理等违规行为失察失管。
4.主管及行业部门安全工作管理、指导、督促不到位。
(1)市城投集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不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违规问题失察失管。
(2)市建委,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未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要求,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1·14”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润成环境科技公司电焊工蒋小军或庄建军或普工吴兴大,因吸烟产生明火点燃4号厌氧罐内甲烷引发爆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以上3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朱留华,维尔利集团天子岭餐厨环保工程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施工安全管理不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未按设计安装厌氧罐附件,未按规定程序向厌氧罐内注入污泥,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安排专人组织指挥,危险场区未禁止施工作业人员吸烟,对事故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史涌建,润成环境科技公司天子岭餐厨环保工程项目负责人,无资质证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施工安全管理不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对新来的电焊作业人员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安排专人组织指挥,未有效督促落实危险作业场区严禁抽烟等安全生产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瑞,盛裕环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安全生产检查不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安排专人组织指挥,未有效督促落实危险作业场区严禁抽烟等安全生产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高坤林,盛裕环保公司天子岭餐厨环保工程安装班班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施工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未有效制止作业人员在危险场区吸烟的不安全行为,未对电焊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对厌氧罐内存有沼气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紧急提示: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盘点因吸烟引起的惨烈事故
案例1:一根烟要了7条命,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2020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嘉信华庭小区临街门面一物流中转门店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近日事故原因公布。
什么原因造成的?
最新监控视频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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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魁祸首竟是小小的一支烟!
从短短的监控中可以看出,
事故发生前,
作业现场里至少有10个人在抽烟!
甚至还有人将烟不断的发放给工人
最终引起火灾
现场燃起熊熊大火
一支小小的烟为什么引发这么大的事故?据悉湖南的这个物流配送站:
①货物堆场没有任何禁火措施;
②室内消火栓被门柱封堵;
③配送站管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差;
④没有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⑤没有基本的逃生常识;
⑥人员位于火灾蔓延的下风方向被烟熏致死。
案例2:史上最贵的一支烟
2019年3月12日,某石化公司安环部在硫磺造粒仓库检查发现:河南东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员在仓库吸烟。根据公司规定对该员工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施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通知如同一单位发生同样事件将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予以清退,创造了史上最贵的纪录1万元+10万元
案例3:最惨烈的一支烟!
员工检修现场吸烟,引爆可燃物,炸死车间主任!
2019年10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的一水泥厂立磨油站发生燃爆事故,导致1人死亡,3人重伤。据了解,事故发生时设备处于停机检修状态,当时立磨油站有冒烟现象,一位主管领导同三位机修人员一同前往检修,事发现场有人吸烟。据了解,死者为原料车间主任,重伤的是三位机修工,目前仍在抢救。吸烟火花是点火源的可能性最大,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案例4:员工吸烟致操作工重度烧伤
2017年9月6日7时左右,成都枭龙焊管有限公司焊管车间9号机组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名职工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原因:
该企业使用汽油(易燃易爆)清洗设备时,现场操作人员吸烟(明火)引燃汽油,导致离油桶最近的操作工全身衣物燃烧。
案例5:员工随手丢烟头引燃车辆
2020年5月10日,山西忻州某停车场内6辆公交车着火。原因系一名员工在车内抽烟后,随手扔下烟头,致公交车着火,由于风大引燃旁边5辆车,6辆公交车。该涉事员工被拘留。
案例6:工人边搬运煤气瓶边抽烟
心真大如果现场气瓶没拧紧或者有泄漏,这一根烟的下场,不用我说,你也能想象到……
国家对于厂区内吸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消防法》21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法》6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火防爆安全生产31条禁令
(一)个体行为
1.严禁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
2.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3.严禁违章作业、脱岗、睡岗、酒后上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严禁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生产岗位。
5.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或在设备旋转部位进行清理维护。
6.严禁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7.严禁操作和工作岗位无关的设备。
8.严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和跳板不牢的情况下登高作业。
9.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调整工艺参数或擅自进行工艺设备变更。
10.严禁外来人员在本企业罐区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二)管理行为
11.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12.严禁无阻火器机动车辆进入防火防爆区。
13.严禁可燃有毒泄漏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14.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15.严禁重大危险源存在缺陷或违规管理。
16.严禁使用安全装置不全的设备或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17.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18.严禁不落实安全措施进行设备检修。
19.严禁电气线路私搭乱接、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20.严禁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
21.严禁生产装置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22.严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直接排空。
23.严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不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大型化工装置不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24.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5.严禁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使用新工艺、新设备。
26.严禁危化品生产经营场所与操作室、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或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27.严禁违规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
28.严禁危化品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混存混放。
29.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消防应急通道、逃生通道。
30.严禁事故和险情发生后,不停产撤人,盲目施救。
31.严禁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对承包商以包代管。
专项禁令24条
(一)动火作业“六严禁”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二)受限空间作业“八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要有抢救后备措施。
(三)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严禁”
1.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2.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3.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4.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5.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6.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7.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8.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9.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10.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