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普法丨哀牢山探险,这些法律知识你get了吗?

政务   2024-10-15 14:52   内蒙古  

近日

云南哀牢山

因一位博主发布的探险视频而引发关注

网友调侃

“想你的风还是吹到了哀牢山”



不少“好奇心满满”的游客纷纷选择在国庆假期来到这神秘的“小众”地区一探究竟。结果由于太多人涌入哀牢山,原本人烟稀少的“禁区”变成了人满为患的“景区”。



哀牢山其实不是一座山

而是一片横亘在

云贵高原与横断山脉分界线上的

绵延数百公里的群山


△“哀牢山”彝语意思为“虎豹出没的地方”


虽然哀牢山目前已有部分区域

被开发成为风景区

但是这里也还有很多未开发的

原始森林区域

被认为是禁区



这里保存了世界同纬度面积最大、人为干扰最少、最完整的亚热带中山湿性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有高大乔木参天,有低矮灌木遮地,有苔藓蕨草遍附树枝与根底,还有横生的藤萝枝蔓随处缠绕攀爬。当地百姓称其为“死亡森林”,网友也称其为现实版“云南虫谷”。




那么

自然保护区可以随意打卡吗?

擅闯“禁区”会面临什么风险?



无视禁令面临行政处罚


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为了守护自然保护区,我国专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然保护区可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种,不管哪一种,自然保护区都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如果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的,应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

  • 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上述活动均需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图:北京日报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自然保护区和我们耳熟能详的风景名胜区或景区同名,但二者截然不同。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探索秘境”破坏环境须追刑责


除受到行政处罚之外,如果游客在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环境资源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涉嫌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此外,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即包括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损毁保护区内名胜古迹等非法行为。


自然保护区不是旅游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观光游览、“探索秘境”、登山戏水等活动或招揽、组织他人进入自然保护区,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违规穿越可被终身禁入


“禁入”已成为不少景区对严重违规游客采取的管理措施之一。去年以来,四姑娘山、稻城亚丁等景区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非法开展户外活动的公告,禁止一切单位(团体)或个人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未开放旅游经营的区域,违规进入者,将被纳入景区失信人员名单,并终身禁止进入该地观光旅游和开展户外活动。


不光是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组织非法穿越,在未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的无人区等野外区域,游客进入前也须向当地公安、林草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许可后,在当地有专业资质团队的伴行下方可进入。游客一定要树立危险防范意识,切莫擅自踏入或盲目加入“驴友”组织的穿越活动,更不得招募他人前往非法穿越,否则不仅会面临法律制裁,还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引发悲剧。


“未经许可不得擅入”作为一项基本的行为准则已被公众广泛接受。不可擅入的范围既有他人的合法私权领域,也包含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资源领域。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规则,尊重并做到不侵犯他人权益。守住行为边界,才能更好地行使自身权利。





本期编辑:段丽娜

稿件来源:四川法治报、北京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

投稿邮箱:hhhtszybg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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