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275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周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275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本案是一起借合同之名骗取财物的典型案件,案件焦点在于周某通过投资分红协议骗取他人投资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周某在犯罪过程中,虽与部分被害人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书”,但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倒卖文艺演出票系违法行为,基于倒卖演出票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既无实际的生产经营内容,也未体现法律保护的市场交易关系,协议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亦不受市场调整。被告人周某骗取他人“投资款”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并非市场经济秩序,而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故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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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期编辑:段丽娜
▌稿件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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