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假期将至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
在快乐过节的同时
要提高警惕
坚决防止“节日腐败”
违规吃喝是“四风”问题中最容易发生、最容易败坏党的形象、最容易带坏社风民风的典型问题之一。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坚决防止金融、国企等单位公务接待“特殊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直接体现关于违规吃喝的条款主要是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主要表现为以下集中表现形式。
1.违规使用公款支付吃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只要是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款支付了本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宴请,无论支付金额多少,都符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假借交流工作、考察调研、招商引资等名义吃喝;以会议、培训、办公用品等名义列支、转移餐费;鱼目混珠,将违规吃喝产生的费用混入接待正常开支中;以无公函、伪造公函、“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请。
2.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吃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析:本条款中的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待活动中有超标准、超范围的用餐情况。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接待的用餐超过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超人数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接待中违规饮酒或提供香烟、提供高档菜肴、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同城公务接待;在单位内部食堂大吃大喝;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条例》修改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的“公务”二字删掉,意味着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纪情形适用范围扩大,不限于公务接待,而是扩大到包括公务、商务、外事在内的各种接待活动。
3.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根据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吃喝宴请可能对党员干部从事的组织、管理、监督、服务等各方面的职权行为产生影响。“可能”强调了预防性。“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具体职权行为,也包括未来的、宏观的、笼统的公务管理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宴请;受监督管理一方对监管者提供宴请;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宴请;等等。
4. 其他违规吃喝行为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八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违规吃喝还可能表现为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会、吃请。
月到中秋分外圆,时刻绷紧法纪弦
节假日期间
是各种不正之风的易发、高发期
让我们共同坚守法纪底线
共赏良辰美景,共度清风佳节
祝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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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