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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
本文讲述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建立、完善并规范运作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体系,使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职权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对公司的运营发展起着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但是股东会对内不能执行管理职能,对外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前述规定了股东会法定10项职权,此外,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超过一定额度的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权归股东会。
除上述法定职权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常见的股东会其他职权有: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审议股东的提案,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总资产一定比例的合同,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派遣特别审计员等。
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其他职权的目的是划清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界限,对董事会的权利进行限制。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暂行股东会某些法定职权,即以授权委托书形式,以股东会的名义授权给董事会暂行某些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该项授权通常应当以具体执行股东会某项现有决议为限。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公司还应该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通常由董事会拟定草案,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
股东会议事规则包括公司章程相关部分的内容,但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比公司章程更详尽。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并对股东会负责,是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性机构,其起到了承上(股东会)启下(经营管理层)的作用,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太短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建议公司选择3年任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1、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剥夺董事会的上述十项法定职权;
2、股东会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3、《公司法》第49条对经理职权的规定是任意性条款,公司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行使部分经理职权;
4、公司还可以规定权利行使不明时,董事会对公司事务享有排他性的管理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在议事规则中可以明确划分董事会决议种类,将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经半数董事同意通过,特别决议需2/3董事同意通过。议事规则可规定向股东会提交的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方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职权
为履行职责,公司应保障董事享有:
1、表决权,这是董事的基本权利,也是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
2、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
3、建议和质询权,即董事有权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建议和质询,对此公司管理层必须给予答复。
4、提案权,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5、董事还有权获得薪酬,董事的薪酬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除了出席公司董事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外,日常工作职权,具体体现在执行董事会决议委托的业务,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
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可分别参加战略管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预算和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绩效考核和激励委员会等。
按照董事的职能划分,各董事分别负责生产、采购、销售、财务、审计、风控等工作。有的公司也从地区的角度进行划分,每一个董事负责某一地区的业务。
董事长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股权凭证)、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意:董事长与各董事拥有平等的权利,董事长无权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董事长和董事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在股东会上直接确定由哪个股东选派的董事担任,不一定要通过董事会选举。但是这种产生的方式要在投资合同、《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主要监督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财务。监事会行使职权不需要形成集体决议,各监事均平等享有监督权,可单独进行监督。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的提名
为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监事会的中立性,可考虑适当限制大股东监事提名权利。建议公司采纳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能超过监事总数的一定比例;同一股东不得同时提名董事、监事;排除董事会提名监事的权利。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允许剥夺和限制。针对当前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实,建议应赋予监事会一些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职权。具体不在此详述。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监事应享有知情权、对董事会决议的质询和建议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权。董事会有义务确保监事的上述权利得到落实。为了避免监事之间的掣肘,可以建议公司采取监事单独行使职权制度,监事会对个别监事的行为不进行限制。
监事的责任
为确保监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建议公司加重监事的责任。如要求监事对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具有核实义务,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监事会主席
法律规定监事会主席必须由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与其他监事相比,监事会主席还享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法定权利。为了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建议适当扩大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例如监事会主席享有督促、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监事会部分职权。
(四)经理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是必设机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采用任意设立经理职务的态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股权结构和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设置经理岗位。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关,通常由个人担任,经理属于执行层面的领导,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可以外聘职业经理人担任,也可由董事或股东担任。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一般从属于董事会,听从于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经理的职权范围来自于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是由经理层实施具体经营管理,董事会通过聘任和考核总经理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如果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则很难界定董事会与经理的职能,破坏了立法者所设计的权力监督体系,可能促成内部人控制,所以通常律师建议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不应采用董事长兼总经理制度。
公司经理聘任和解聘及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这是董事会的法定权利,股东及股东会不得干预。当董事会选定的经理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任职资格或没有完成经营任务时,股东可以提出异议。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建议:公司在经理职权不侵犯董事会法定职权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经理的职权,但须注意经理与董事会在财权、人事权限上的划分,防止经理为了追求执业生涯业绩而损害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能力。
二、权力制衡理念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体现
(一)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内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制衡表现在:选举和罢免董事和批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对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进行起诉;对公司信息和有关帐目文件的知情权和监察权。此外,股东对董事会的权力的制衡还可通过诉权来实现,即以司法救济途径保护股东对董事会有效的制约,主要包括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派生诉讼)两种, 股东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公司董事、高管及大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犯,保障小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会内部的权力制衡
董事会内部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各董事之间不同职能的分工,如将董事会成员划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主要承担公司决策职能,而非执行董事主要承担对经营者的选择、评价和监督职能,又如将董事会的权力再予以细分,下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最主要的是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预算和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绩效考核和激励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行使某一项权力,以达到彼此分权制衡的效果。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制衡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一般不会与董事会发生冲突,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公司经理权力过大,把持操控董事会,导致董事会形同虚设。因此董事会对经理的权力制衡显得十分必要。实践操作中主要是对经理层的权力进行限定,如通过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规定公司中数额较大的交易合同、资金支配,重要人事任免等必须由董事会予以确认,另外规定特殊的交易合同,如融资和资产抵押等交易,经理层无权擅自决定等。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制衡
监事会由于其本身具有的监督职能,因此制衡理念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监事会主要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业务经营与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如可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章程约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以及在董事会、经理侵犯公司权益时代表公司起诉。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体现在公司运行的方方面面,是制衡董事会、经理权力最重要的一环。
结束语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顺利运营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们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司平稳高效的运行。因此公司在初创或者运营时,务必要注意这一点,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团队对公司的机构设置予以评估,保证公司各职能机构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公司顺利平稳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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