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履职红线

企业   2024-11-15 00:1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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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条例》的合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2条,合规主体适用对象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包括以上图示。
在具体适用中,国有企业应注意:
(1)如何界定国家出资企业?根据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全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实践,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原则上为国资委)出资设立的持股为100%的公司叫国有独资企业(可理解为一级国企),上述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各级公司叫国有全资公司(可理解为二级及以下国企)。
(3)如何界定“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上述界定与2021年《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一致。结合《监察法》释义,此处的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主要包括:

03《条例》违规处分种类、期间及程序

在具体适用中,国有企业应注意:
(1)关于处分生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关于并罚原则,包括:
分别确认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从重原则: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最长期间原则: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责任区分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3)集体决策下的责任主体:若相关违法行为系因集体决策作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处分对象为二,一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二是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能的中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等。
(4)从轻/减轻及从重处分情形:

(5)处分程序需符合要求,注意相关程序合规要点:
权限合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员合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期限合规:处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处分决定通知是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被处分人的复核申请期限1个月,申诉申请期限1个月,复核、申诉决定书面通知期限1个月等。
特定程序合规:比如书面要求、回避要求、纠正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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