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也要理好“旧账”

政务   2024-12-02 10:18   江苏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山海廉韵
连云港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和沟通社会群众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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