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因你在考验期内没有新的违法犯罪事实并完成考验期任务.......检察院依法对你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检察官正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一)开展社会调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024年年初,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17岁的未成年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的案件。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王某某初中毕业后一直跟随爷爷生活在一起,其父母因感情问题离异,在一定程度上疏忽了对王某某的管教。承办人和王某某远在漯河市临颍县工作的母亲积极沟通,其母亲表示因为家庭原因对王某某监管不到位导致王某某违法犯罪,愿意到宝鸡来配合办案工作。王某某母亲很快从漯河市回来并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明确表示愿意对王某某进行监管。侦查机关委托宝鸡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王某某做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具备社会关护条件。经审查,因王某某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王某某年龄尚小,法律意识淡薄,本次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经过多方走访、社会调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设定6个月的监督考察期。
(二)跨省异地帮教,携手挽救少年重归正途。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为更好履行监护责任,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某母亲提出想带王某某到其所工作地一起打工生活。既要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后的监督考察、帮教效果,又要保障王某某母亲维持基本生活。如何实现跨省协作配合,着力解决附条件不起诉后的考察、帮教难题?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打破区域壁垒,积极联系了王某某母亲工作所在地的检察机关。经过沟通、协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检察院签订了《附条件不起诉异地帮教协议委托函》《异地协作关护帮教协议》《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最后确定了两地检察机关、王某某的监护人三方共管方式对王某某进行帮教。
(三)多方沟通协调,做好监督考察“后半篇文章”。2024年5月初某一天,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主办王某某案件的检察官接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检察院电话称王某某想回宝鸡跟随父亲一起工作生活。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王某某的监护人及王某某本人,了解具体情况和原因。经检察官多方沟通协调,同意王某某跟随父亲在宝鸡市完成剩余监督考察期,并由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帮教工作。王某某返回宝鸡后找了一份工作,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结合王某某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帮教计划和措施方案,协议约定通过定期思想汇报、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等形式,实现精准教育矫治,积极引导王某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通过双方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在考察期间王某某遵守考察规定,其偏差行为及认知均发生正向改变,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考察期满后,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通过为异地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平等保护,既为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责任提供了便利,又有助于更好挽救“迷途”少年,实现了监督矫正效果的最大化。
文字:范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