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京东创始人刘强东以个人名义给老家江苏宿迁光明村60岁以上老人发一万元红包。此外,还给他上小学时所有的老师每人发10万元现金红包。请问:老人和老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刘强东以企业名义发放红包,老人和老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刘强东以个人名义派发红包,受赠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刘强东以企业名义派发红包,受赠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海湘税语-声明:(文章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联系电话:1523081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