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青海省房地产项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余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0.5%。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二是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其余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的下限,即0.5%。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指预征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之后的,按本公告确定的预征率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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