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了让人上头”“抽完跟醉酒一样晕乎乎的,让人感觉舒服”。听到这些话,务必要小心警惕了,这种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其实是乔装打扮后的新型毒品(内含依托咪酯成分),切勿被“上头”电子烟迷惑,切勿以身犯法。近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烟弹的毒品案。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一家KTV上班期间,结识一名叫“小易”的男子(身份待核实)并互相留有微信,得知“小易”处可以购买到“依托咪酯”烟弹,便向“小易”购买了20粒“依托咪酯”烟弹。
2024年3月某日凌晨,张某某(未成年,已被行政处罚)微信联系蒋某某表示要购买“依托咪酯”烟弹,并将自己出租房位置发送给他,蒋某某将2粒“依托咪酯”烟弹以600元每粒的价格卖于她,随后离开。张某某吸食“依托咪酯”烟弹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烟杆损坏,便再次联系蒋某某让其出借烟杆供自己吸食。
等待对方吸食中,蒋某某拿出“依托咪酯”烟弹与张某某二人共用一根烟杆轮流吸食。之后张某某又向蒋某某以每粒600元的价格购买了2粒“依托咪酯”烟弹。
审查处理结果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两次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向未成年人贩毒,从重处罚。经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过量吸食依托咪酯会产生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影响心血管系统、损害肝肾功能甚至呼吸暂停、死亡等严重后果。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2023年10月1日起,贩卖依托咪酯就是贩毒!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请大家认识毒品危害,尤其是青少年,应抵制不良诱惑,提高抵御能力,让青春远离毒品,让生命之花呼吸纯净空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024年第152期
文字:余莉
排版:王子祺
审核:邹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