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淦检|说案】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真“刑”

政务   2024-10-14 15:13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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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赌不怡情,嗜赌毁终生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被告人聂某某在新干县某自然村的一偏僻农庄内电话邀约徐某、姜某、杨某、陈某等人至该农庄以“三公黑吃黑”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派专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赌博期间,聂某某负责“抽水”,当赌桌赌资金额大于2000元时,聂某某会抽取100元“水钱”,赌资5000元左右,抽取200元“水钱”,聂某某一共在该农庄内抽水盈利共计人民币7200元。

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认为,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7200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聂某某有前科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上缴非法所得,最终,聂某某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案

赌博行为不仅害人害己,更败坏社会风气,触犯法律底线。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赌博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自觉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从自己做起,要自觉远离赌博场所,远离赌博者,并教育家庭人员拒绝赌博,劝导亲友、邻里远离赌博。




检察官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024年第167

文字:徐小凤

排版:王子祺

审核:邹东波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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