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合理的边界在哪里,家校应该达成共识

时事   2024-09-02 13:03   广东  

(视觉中国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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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是应该有也是必须有的,但应该掌握在有德之人手里,规则合理、惩戒措施合理,且罚当其过。这样,学生犯了错之后,才能通过承担所应承担的后果受到合理的教育,本人内心也服气,家长也没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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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斌

责任编辑|辛省志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一表述引发关注。

其实,关于对学生的惩戒,是有法可依的。教育部有一个部门规章,叫《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学校有校规校纪,是不难理解的,要维持课堂秩序,要确保学生尊重彼此之间的权利边界等。设若学生在课堂故意捣乱,令老师没法讲课;学生欺凌他人,或偷抢别人的财物等,对这些行为,若不加以制止与惩戒,让学生明白做坏事是要承担后果的,实质上就是纵容与鼓励,有违教育的宗旨。

教育,不仅仅是知识教育,还包括道德与价值观的教育,让学生明辨是非,有所为有所不为。后者单单靠说教是不够的,老师与家长要言传身教,且身教重于言传,以身作则;在此基础上,管教也需要罚则与惩戒,让孩子明白做错事得自行承担后果。故而,有罚则的校规校纪,本身就是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那么,实践中的惩戒权到底遇到了什么问题与障碍?

理想中的惩戒是,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有合理的规则,有合理的惩戒措施,被老师与学校公道地执行,但现实世界没有那么理想。

首先,学校制定的某些规则本身不合理或属于过度规训,应予修改或废止。

某些学校为了培养学生的所谓集体荣誉感,对学生的行为举止有非常细致的规定,如必须修剪指甲等,然后让一些学生值日检查,一发现有学生违反,就扣整个班级的分。

这种做法问题很多:一是过度规训,动辄得咎,让孩子战战兢兢,不利于孩子们涵养大气健壮的人格;二是实质上令整个班级连坐,就算行为举止有问题,也应该一人做事一人当,一人做错事所有人承担的结果是,TA可能被其他人讨厌与孤立;三是赋予某些孩子执法权,在孩子之间制造权力上的上下位关系,乃是用权力腐蚀这些孩子的心智。

某些学校规定,学生到校见到任何老师的第一面,除非手持重物等特殊情况,都必须鞠躬。支持者认为这样才算尊敬老师,也有助于在全社会养成“讲礼貌”的氛围。问题在于,微笑致意或一声“老师好”行不行?礼节应当简便易行,这样的要求本质上也是一种过度规训,以显示与强化老师是权力上位者。

还有不少学校为了追求“绝对安全”,课间十分钟不让学生下楼、去操场。这样的规定,完全违背了孩子们爱玩耍、爱自由的天性,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

其次,实践中某些惩戒措施是有问题的。

例如,体罚学生已被明令禁止。《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此类行为在惩戒学生过程中是不容许的。最后,还有惩戒不公道、不罚当其过甚至故意伤害学生的问题。这背后是某些老师素质不高、师德有问题。

总之,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是应该有也是必须有的,但应该掌握在有德之人手里,规则合理、惩戒措施合理,且罚当其过。这样,学生犯了错之后,才能通过承担所应承担的后果受到合理的教育,本人内心也服气,家长也没有话说。

话又说回来,问题还有另一面:也有不少老师不敢对学生实施规则所容许的正当惩戒措施,甚至连比较严厉的批评都不敢。其实,除了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容许之外,《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容许一些比较严厉的惩戒措施,如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罚站;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等,理论上当用就用。

原因在于,孩子的精神世界与承压能力是一个正态分布,总有一些孩子承压能力差,再加上某些家长有对孩子过度保护的心态,令不少老师施行惩戒时投鼠忌器。
孩子应该有强健的体魄,健壮的精神,旺盛的生命力及勇敢的品质,这比知识教育与一般的道德教育还重要。这样,孩子才会更有韧性,承压抗压能力才会更高,学校与家庭都应该致力于让孩子成为这样的人。家长要摒弃过度保护的心态,学校也要摒弃营造“绝对安全”的努力,放手让孩子成长,有试错、探索与开拓的空间。

最后,也必须承认,某些问题在现有的框架内无解。

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犯了再大的错,学校都无法开除,现行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如果一个班级出现了一位所有的教育与惩戒手段都无法矫正的学生,长期持续破坏课堂秩序,或殴打欺凌其他学生,会令老师、其他所有学生及家长处于痛苦之中。2019年杭州文澜实验学校与2023年铁岭昌图县实验小学都有过这样的情形,因自己孩子受到影响,一些家长都闹到了网上,引发了讨论与反思。

总之,惩戒权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度或边界,不能不用,同时过犹不及,家校乃至社会应该对此达成共识。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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